舒兰市农业局关于农药经营许可证受理有关事
舒兰市农业局
关于农药经营许可证受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市农药经营单位:
为切实规范我市农药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按照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和《吉林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许可规定(试行)》的通知(吉农农发〔〕7号)文件要求,现就农药经营许可证受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二、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农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一)农药经营许可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原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带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材料;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复印件;
(六)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原件或复印件;
(七)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原件或复印件;
(八)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原件或复印件。
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材料,及第(五)、(六)、(七)(八)项资料,并单独装订成册。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提交(一)吉林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许可推荐意见表原件;(二)从业人员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三)明显标识限制使用农药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以及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清单及照片原件或复印件。
三、其他事项
(一)受理地点:舒兰市政务大厅五楼农业局综合窗口。
(二)受理时间:自年5月2日起受理。
(三)审查形式:经营许可实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符合条件申报者超过定点区域定点数量时由专家组技术评审确定。
附件:农药经营许可申请表(适用于首次申请,经营范增加限制使用农药、改变营业场所或仓储场所地址)
年4月24日
附件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适用于首次申请,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
改变营业场所或仓储场所地址)
申请人:(公章)
联系人:
联系
申请日期:年月日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名称
(公章)
住所
营业场所
仓储场所
邮政编码
传真
电子邮箱
成立时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固定资产(万元)
注册资金(万元)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电话
联系人
固定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签名
二、申请农药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分类
申请经营范围
(在对应的栏目中打“√”)
农药
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三、分支机构
序号
营业场所
仓储场所
四、提交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是否提交(在相应栏目中打“√”)
备注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5、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6、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7、房产证或租赁证明
8、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9、农药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10、申请材料电子文档
11、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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