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吉林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将有调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吉林市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有调整。
调整对象
吉林市行政区域内(含外县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
调整时间
自年7月1日开始,于年7月31日结束。
缴存基数确定
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年度工资总和÷12)。工资额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号)执行。
根据吉林市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年市区职工年平均工资元、永吉县职工年平均工资元、蛟河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元、桦甸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元、舒兰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元、磐石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元。
各缴存单位根据公积金缴交所在地的社平工资确定单位和个人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年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为年月平均工资的60%。
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
具体要求
1.确保在职职工应建尽建。
根据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工作的实施意见》(吉市政发〔〕5号)文件要求,各单位应按时、足额为所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不为聘用人员(含劳务派遣、代理、外包人员)建立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或不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在相关媒体予以曝光。
2.切实维护职工权益。
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须补缴住房公积金后,办理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及比例调整业务。
3.严格执行调基调比标准。
本通知下发前已完成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单位,缴存基数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须重新进行基数调整。同时,完善单位和职工基本信息。
6月29日至7月2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暂停办理业务
每年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法定结息日,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吉林市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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