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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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经开区教育局: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师函〔〕5号)《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实施方案(试行)与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吉教师字〔〕28号)《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号)《吉林省关于做好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吉教师〔〕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依法开展教师资格认定(一)认定对象范围1.持有吉林市户籍或吉林市有效期内居住证,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2.吉林市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年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3.驻吉林市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4.在吉林市工作、居住和学习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在居住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等与内地(大陆)申请人基本相同。(二)认定条件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2.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经过吉林省教育厅评估的中等职业学校举办的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其学历可作为在我省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的合格学历。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3.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取得相应等级合格证书,申报语文学科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4.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5.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或参加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由毕业院校颁发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三)认定机构1.认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社会人员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申请,吉林市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年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在就读学校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2.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社会人员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所在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吉林市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年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在就读学校所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港澳台居民认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向居住地和学习地的县(市)区教育局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向吉林市教育局申请。(四)认定流程第一步:网上报名1.网报时间:年7月12-23日。2.报名网址:转载请注明:http://www.shulanzx.com/slstc/103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