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舒兰市关于商品房销售购买有关规

关于商品房销售、购买有关规定

的公告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大市民、购房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吉林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建设和商品房销(预)售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未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开工建设,一经发现按非法占地进行处罚。

  二、凡使用国有土地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建设的,应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不得非法转让土地。

  三、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应查验开发企业是否已经取得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我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发放是以栋为单位,即一栋楼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以认购、预定、排号、发放VIP卡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销(预)售商品房的,属非法买卖行为,将依据相应法律进行处罚。

  购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因素,极易造成隐患。为避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再次提醒广大市民,销售、购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属非法买卖行为。在本公告公布前已经购买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屋并缴纳了定金、预订款的,可向监督部门举证,由监督部门勒令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退款。不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购买商品房屋的,出现后果,责任自负。

  国土局监督举报

  住建局监督举报

舒兰市国土资源局

舒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4月16日

编辑/王宇静

责任编辑/曾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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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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